为完成注册或通报义务,物质或混合物下游用户和销售商应提供该物质生产或进口商的信息(法案第十条)。
周期和方式
相关企业需自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实施条例附表27中列明的数据
内容
1.下游用户或销售商商品名;
2.化学物质通用名或产品名;
3.物质使用和销售吨位;
4.物质特定用途;
5.物质暴露信息;
6.物质安全使用方式;
商业机密
- 企业不需要提供商业机密: 但是,若商业机密涉及的物质或混合物为有害化学物质,那么企业必须提供该信息 。
物质或混合物生产或进口商提供的信息(法案第三十条(2))
物质或混合物生产商或进口商要求提供信息。
周期和方式 |
相关企业需自要求之日起一月内提交实施条例附表27中列明的数据 |
内容 |
1.生产商或进口商商品名; 2.化学物质通用名或产品名; 3.物质生产或进口吨位; 4.物质可用或禁止的用途; 5.物质安全使用信息,例如物质操作方法,发生火灾时的应急预案,泄露时的控制方法,处置时的保护装置和方法; 6.物质理化信息,危害信息; 7.物质法规要求下其他信息; |
商业机密
- 企业不需要提供商业机密: 但是,若商业机密涉及的物质或混合物为危险化学物质,那么企业必须提供该信息 。
企业转移注册或通报物质时提供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企业转移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且物质的含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应向购买该物质的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只有当相关物质或混合物被转移,使用或作为原材料被消耗时,企业才需要提供以上信息。):
分类 |
含量标准 |
已经完成注册(法案第十条(1)和(5))或新化学物质通报的化学物质(法案第十条(4)) |
无论含量,都需要提供信息 |
有害物质属现有化学物质,企业未在注册缓冲期内完成注册的(法案第十条(2)) |
即使有害物质的含量没有达到混合物公布的分类标准,也有可能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如致癌致畸和致发育毒性类物质,化学物质含量超过0.1%就会影响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含量,因此只要超过0.1%,就有义务传递物质信息 |
周期和方法 |
物质转移前/转移时,需要以书面形式/电子版提交附表25或者附表26的风险信息以及MSDS |
需要提供的信息 |
1.化学物质安全信息提供者的名称,商品名,地址及电话; 2.物质产品名和通用名; 3.物质注册号,通报号和序号; 4.物质分类和标签; 5.物质可用和限制的用途; 6.物质理化性质,以及人体和环境危害信息; 7.环境暴露和风险信息,包括降低风险的方式; 8.安全管理信息,例如化学物质操作方法,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方法,泄露时的控制方法,处置时的保护装置和方法; 9.物质法规要求下其他信息。 |
提供变更信息 (法案第二十九条 (3))
信息的提供方或者信息的收取方,自获悉信息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需要将变更情况通知另一方。
1. 新的理化性质及危害信息 2. 新的风险信息 3. 新的用途 4. 新的法规要求信息 |
商业机密保护
现版本 |
修订版 (执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
- 商业机密,例如物质的组成或含量,可以不需要提交。 - 但若商业机密涉及危险化学物质,则企业必须提供该信息。 |
- 若物质没有健康危害或环境危害分类,且该物质涉及商业机密,企业不需要提供相关信息,例如物质的组成和含量。 - 若相关企业获得环境部批准,则该企业不需要提供有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的物质相关的商业机密; - 必须提交涉及危险化学物质和有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信息; |